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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凤翔沈自宽起诉警方罚款不给收据
[ 时间:2012-08-05 22:01:04 | 作者:沈自宽 | 来源:六四天网 ]


行政起诉状


原告:沈自宽,男,1961年4月9日生,现住陕西省凤翔县横水镇吕村三组42号.


被告: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。


刘东海:凤翔县公安局局长。


地址: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隔壁。


诉讼请求:


1、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7日违法。


2、请求判令被告行政赔偿1000元,并返还3500元罚款。


3、请求被告公开道歉。


4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。


事实与理由:


2012年7月13上午11点,原告准备在自己的承包地中准备梨地,由于地里有许多麦草小垛,严重影响梨地,为此原告就用火点着,没有料到火烧到邻地,把十一棵小核桃幼树烧伤了,自己看到这个情况后,立即进行扑火,火势被立即扑灭,造成的损失特别小,自己和邻地主人经过协商,赔偿他们损失390元人民币。2012年7月23日,自己万万没有想到:凤翔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以自己违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64条第二款为由,对自己处行政拘留7日,罚款2000元。自己在凤翔县看守所实际呆2天,其余5天按照每天200元交款1000元,原告从看守所出来以后,多次向林业派出所索要2000元罚款收据,但是林业派出所不但不给,扬言若要收款收据,还要加重处罚。对林业派出所的所作所为,原告认为:


一、凤翔县林业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,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错误的,是严重的滥权行为。


原告在承包地梨地时,因为承包地中小麦草垛严重影响梨地,为了梨地方便,点着了承包地的麦草垛,不小心烧坏了邻地的十一棵核桃幼树(2年左右),从时间上说,又不是三夏大忙季节,不可能引起大的火灾,从主观上说不是故意,而是过失,从造成的损失来看,烧坏的十几棵核桃幼树价值才不到400元,且自己主动扑灭了火,主动给邻地主人进行了赔偿,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,这件事纯是民间财产纠纷,通过协商解决了,作为凤翔县林业派出所,为了达到罚款的目的,上纲上线,滥用权力,把一件小事情说成为大事情,仅以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,请问凤翔县林业派出所:损失近400元是严重损失吗?十几棵小核桃树是森林吗?你们是林业派出所,但是你们却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处罚原告,你们的行政行为合理合法吗?你们的行为让普通的老百姓啼笑皆非!


二、凤翔县林业派出所对原告罚款2000元,且不给收据,没有任何法律依据,是公开的敲诈行为。


作为林业派出所,有权处500元以下罚款,根本没有权处罚2000元,且罚款必须给原告打收据,但是林业派出所不但对原告处罚2000元,且不给任何收据,还扬言如果原告要收据,就要对原告进行严惩。


综上所述,凤翔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个别警察目无党纪国法,利用手中的特权肆无忌惮的敲诈原告的钱财,严重的影响了警察的形象,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,他们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,是对公平正义严重挑战,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,为了是社会更加和谐稳定,为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声涨,因此,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,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国家赔偿及返还罚款合计4500元,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!


此致


凤翔县人民法院  


原告:


2012年8月6日

 

附:


1、本诉状副本二份。


2、凤翔县公安局公 [2012]第233号拘留决定书。


3、凤翔县看守所没收自己人民币2150元的收据(其中给自己退950元,生活费交160元,1000元被看守所没收,以顶替剩余5天拘留期,每天200元)

 

 
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
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
(一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


(二)过失引起火灾的;


(三)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,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;


(四)扰乱火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援的;


(五)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

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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