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四川新都强占15亩苗圃 80人抓走村民夫妇

2012年6月8日 成都60人强拆村民苗圃 打死60只鸡鸭和两条狗
控 告 书
控 告 人:刘堂富,男,汉族,1966年7月23日出生,农民,住址: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高堆村9组,公民身份证号码:510125196607235819,电话:137090#####
被控告人:四川省人民政府
法定代表人:蒋巨峰省长
案 由:行政行为违法
请求事项:
请求中纪委彻查四川省人民政府,2007年12月31日违法作出川府土(2007)382号城市建设用地批复,该批复给控告人造成1300多平方米房屋,室内所有生活用品、生产工具以及合法经营承包田被故意毁坏承担全部责任。
事实和理由:
新都区地处四川盆地,都江堰自流灌溉区,全部是黑色土地,适合栽种任何农作物,一年种植两季,其中主要种植水稻和小麦每年稳产稳收,属成都平原的一部份,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(土地管理法)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控告人刘堂富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,2012年4月25日下午2点40分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政府精心组织,有八十多人,用两台推土机将控告人刘堂富1300多平方米房屋,室内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,以及合法经营承包地全部被毁坏【四川新都强占15亩苗圃 80人抓走村民夫妇】;是被控告人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。
控告人认为:
被控告人违法作出,川府土(2007)382号城市建设用地批复,根据中纪办(2011)8号文件精神,第三条规定,其内容(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,认真履行公告、告知、听证等程序。)但是被控告人作出、川府土(2007)382号城市建设地批复,根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和国(土地管理法)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审批程序,更没有向被征地农民履行公告、告知、听证情况下,在2012年4月25日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将控告人刘堂富合法财产进行毁坏,并打伤控告人爱人叶尚红,按照相关文件规定,新都区大丰镇并不是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,而起大丰镇的政府在这次强征、强拆中还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,这些违法事件都是被控告人作出,川府土(2007)382号城市设用地批复,有直接的关系,给违法行政的下级人民政府充当“保护伞”违法实施行政许可,给控告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,为违法的政府官员强占耕地,基本农田,强拆私房的犯罪行为,为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,披上合法的外衣。
请求中纪委按照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(2011)8号文件精神,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,并责成被控告人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,承担全部责任。 此 致 中 纪 委
控告人:刘堂富 2012年7月16日 附:
(1)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; (2)新都区大丰街道办事处(公告); (3)控告人房屋,合法经营承包田被毁坏现场图片; (4)新都区大丰镇(通知); (5)四川省人民政府,川府土(2007)382号

李水清代笔 |